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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视域中自律与他律的辩证法

2015年12月18日 00:00  点击:[]

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视域中自律与他律的辩证法

 韩清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1015召开的文艺座谈会上指出,文艺工作者要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要做到这些,既要自觉坚守艺术理想,又要认真严肃地考虑作品的社会效果。好的文艺作品应该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也应该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经济效益成为当代文艺生态的重要因素,对此,习近平提出,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铜臭气。如此来看,优秀的文艺作品,最好是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期待,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文艺批评的关键问题,即如何对待文艺活动中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换言之,文艺实践中自律与他律都是实然性的存在,如何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就成为现时代文艺工作者的重要课题。

或许本文所讨论的话题前面应加上“中国”这一限定语,这是因为我们所力图实现的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中国化,在追求理论话语的体系性的同时,并没有形成具有实践效用的文艺批评范式。相形之下,西方现代文艺批评理论,诸如精神分析、原型批评、女权主义、新历史主义等,则在新时期中国文学批评中轮番上阵。在中国语境下,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理应成为最具生命力的,也正因如此,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阐释力有了更多的期待。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假如我们能够在现实中很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文论的基本原理,并结合当下中国的文艺实践,进行卓有成效的批评指导,那就是我们的马克思主义文论研究最大的成就”①。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实践性,建基于其理论建构的科学性之上。深度挖掘马克思主义在面对文学自身基本问题时的理论言说,就会发现,这其中构成了自律与他律之间关系的辩证法,这一理论指向在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若干形态中是一以贯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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