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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女性职权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

2015年12月11日 00:00  点击:[]

民国女性职权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

   

【提要】中国女子大规模地走出闺阁、走出家门从事社会化劳动,在近代工业兴起以前从未有过。女性“参与公共事业”之权利和机会的缺失直接制约了女性经济及其他各项法律权利地位的提高。民国时期女性职业权利地位的嬗变可谓巨大,这既是指国家法律层面,也指涉现实生活层面。在这一嬗变过程中,中国现代文学对这一女性群体求职之相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求职及就职过程的艰难以及面对婚姻和职业的两难抉择等都有很深刻的表现。这也成为中国现代文学反映并参与女性解放这一富于现代性意义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页。

【关键词】民国女性 职业权 中国现代文

 

“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①然而自古以来,中国的女性大多“养在深闺人未识”,女子大规模地走出闺阁、走出家门从事社会化劳动是在近代工业兴起以前从未有过的事情,就算她们从事劳动也始终是家庭化的劳动,而且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她们并没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女性“参与公共事业”权利和机会的缺失直接制约了女性经济及其他各项法律权利地位的提高。民国时期女性职业权利地位的擅变可谓巨大,这既是指国家法律层面,也指涉现实生活层面,与之相应的中国现代文学创作也对之进行了丰富而细致地书写。

一、女性初迈家门的艰难与待遇的菲薄

19世纪80年代起,中国有一个特殊的女性群体首先打破了传统社会对女性就职的规约,那就是教会学校毕业的女学生。她们开始走人社会,受聘于教会医院、女子学校,甚至自己创办女校、医院等。这在当时风气未开的传统中国社会,也受到了传统思想文化的抵制,不过她们的出现仍然为女性就业尤其是女性从事文化层次较高的职业肩起了闸门。到19世纪90年代,在戊戌变法运动中又出现了一批女编辑和女记者,她们以报刊传媒为阵地,在思想上主张男女平等,积极宣传妇女就业的主张。她们的出现使女性走人社会从事职业的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随着女性教育权的获得,晚清至民国时期出现了更为庞大的知识女性群体,她们为更多职业女性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由此看来,在20世纪以前及20世纪初的近代中国,女性职业主要局限在特定的几个领域。总的来说,不管是从事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女性最初走人社会从事职业都很艰难。这除了和当时的社会文化氛围有关,和相关法律对女性自谋职业的规定也有很大关系,直到清朝晚期,法律也没有赋予女性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暂行民律草案》中仍规定,“妻之行为能力,不属于日常家事之行为,须经夫之允许方有效力,若未经夫之允许,则其行为得撤销之。故在职业上,妻须得夫之允许,方能为一种或数种营业。”①因此,民国早期虽然职业女性的人数较之于前有所增多,不过相对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职业男性的人数而言,女性就业仍然处于低潮。

20世纪20年代当大部分作家都把目光投注给女性恋爱婚姻自由问题时就已经有部分作家注意到了女性职业的问题,只不过相比于前者,职业问题没有引起那么多的关注罢了,而且早期的文学作品更多地是表现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和外出求职的意愿以及所处的社会氛围和面临的现实状况对她们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迫。换言之,最早表现女性争取职业权的作品大多还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因为“五四”时期对女性职业问题的关注,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大都还只涉及到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同时,从事体力劳动的女工的悲惨生存状态也开始进入一些作家的创作视野。

对于女性离开家庭走人社会求职的勇气和决心及所面临之困境,现代文学中有不少作品对之予以了表现。杨振声的《玉君》(1925)中曾有这样一段非常典型的描写,这是一段女主人公玉君与男主人公一存的对话,玉君道:“中国的女子到社会里,除了当教书匠,就没有旁的职业可谋。”一存说:“是呀!因为当初定社会制度的人,是我们男人,所以单只为了我们自己打算,就没有替你们打算。”“没有替我们打算!感谢之至!你们要把我们放在家里作奴隶呢是不是?”“岂惟是奴隶?还有许多法制与礼教要你们作奴隶中的婶妾、寡妇与烈女呢!因为这些法制与礼教,也是我们男子定的。小姐,你们根本上就是‘不识不知,顺帝之则’的”。玉君又道:“我以前是离开社会,伏在家庭里,所以没有生活,以后我要离开家庭,跑到社会里,自己去造生活!’,②说这话的一存其实是一直关心和帮助着玉君的,他是在教玉君认清社会现实,但从中我们依旧可以看出当时社会上大部分男性居高临下的姿态,但同时也能感受到玉君的不甘压迫和勇敢坚决。而这正可看作是当时社会上一般男性和那些想要冲破传统束缚自谋职业的女性心态的缩影。

实际上,“教书匠”还是只有知识女性才能从事的职业,对于没有受过教育的女性而言,她们的境遇就更是可悲。以从事体力劳动的女工为例,她们的工作环境非常恶劣,工作的时间也很长,每班一般都是10 ^-12个小时,个别的甚至长达15-}-17个小时之久;少数工厂在工作时间内有15^-30分钟休息,有些工厂甚至连中午吃饭时间都不许休息。中国工人的工资本来就很低,而女工在忍受和男工相同时间的体力消耗的同时工资又比男工更低。以上海为例,"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一个一般工人每天平均工资是一角五分到两角。而女工的工资一般比男工低1200^2500,女工劳动一天只能拿到一角到一角六分钱。”③可以说民国时期女工的工作境遇非常可怜,而现代文学中也有不少作家作品对此予以了呈现。

二、女性获得法律上职业权后的社会束缚

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发生,许多知识分子都开始对女性经济独立问题包括女性职业问题展开热烈探讨,随着社会思潮的推动和女权运动者争取职业平等权斗争的展开,女性所从事职业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

国家法律制度在女性职业平等权方面逐步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93121,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和《工厂法》,正式规定了女工的8小时工作制,女工和男工同工同酬,保护女工劳动权益及妇女从事社会职业和实业活动之权利。在1932年颁布的《修正工厂法》中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男女作同等值工作而其效力相等者,应给同等之工资”。至此说明,不管社会现实生活状况如何,至少国家法律层面已经赋予了女性和男性同等的职业权。

【获取全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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