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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以来中国文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

2015年12月01日 00:00  点击:[]

新时期以来中国文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

 学术述评

燕

引言

    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①因此,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成为时代的崇高使命。在此背景下,加强文学和法学的跨学科研究有助于发挥文学对法律的积极影响,以促进人们法治观念的树立、法治思维的培养,唤起人们对文学承担的特殊责任的关注,为“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②提供有效资源。新时期以来,研究“文学中的法律”和“法律中的文学”已有一些成果,但站在文学和法学两个学科交叉的角度进行研究则较为缺乏,尤其缺乏问题意识、规律总结和跨学科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这极不利于二者的互为作用、相互影响、相得益彰。本文力图对这一研究领域进行宏观梳理,细致分析文学与法学交叉研究的路径、成就及其不足,并提出理论建构的理路,以期提供可资借鉴的策略与方法。

一、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

    文学与法律之间的交叉和重合古已有之。但在新时期之前,中国学者并未将其看作一个特定的研究领域或学术思潮。直到新时期以来,来自文学和法学不同领域的研究者或出于学科内部的自觉、或出于外部影响,都不约而同开始关注和思考这一跨学科研究领域。

    ()文学视角

    文学界很早就关注到文学和法律的内在联系,并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二者之间的互

动。这里主要有两种研究方式。

    1.系统性研究。它尝试对文学和法律的关系做出体系性架构。在理论建构过程中,研究者先后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文学”、“文学法律学”、“涉法文学”等不同命名,反映了学界试图对文学和法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阐释的努力。对于不同的概念也表现出

不同的研究重心。

    “社会主义法制文学”带有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20世纪80年代初,作家魏军提出“社会主义法制文学”这一概念,并随后梳理了从公案小说到侦探小说、肃反小说、反特电影、反映刑事犯罪的法制文学的历史发展脉络,概括了法制文学的理论研究和创作特点。③这一概念强调了法制文学对普法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不可低估的作用,将文学创作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联系在一起。随着影响力的扩大,“法制文学”表现出以“宣传”和“颂扬”为主的文学观,较为偏重文学为主流意识形态服务的政治功能,由此却招致有的研究者的批评:“即使是社会主义法制文学,面对重要、艰巨、复杂的法制建设问题,也绝不是简单的‘颂扬’所能济事的。”①应该说,文学确有为主流意识形态服务的功能,但以“宣传”和“颂扬”为主的文学观并不符合文学自身的社会性和批判性本质,也不能体现文学对法律描写的丰富性和深刻性。②不过,在文学领域对文学和法律的交叉研究从此引起关注。

    “文学法律学”致力于探究“文学中的法律”。余宗其在《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1995),《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2002),《外国文学与外国法律》(2003)等论著中,聚焦于文学中的法律,对二者之间的多种交叉现象进行了归纳和探讨。余宗其把构建的学科体系命名为“文学法律学”,他将古今中外的文学当作一个整体,以四个分支学科和若干相应的三级分支学科力图创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从中华法系及历代法律、法律现代化、社会主义法制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文学、现当代文学进行梳理,试图以文学研究的表现形式,以法理阐述为具体内容,将文学研究与法学研究“有机结合与高度统一”。③这一研究虽在学术视野、研究方法、理论深度等方面还有局限,但其拓荒作用功不可没。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刘汉波、廖丽蕾等少数研究者对此有所呼应外,这一概念在学界并未得到广泛应用,但其中所表现出的交叉研究思路却获得了广泛接受。“涉法文学”提出将文学和法律的关系深化为文学作品中“人和法律”的各种关系,企图将研究引向纵深。这一概念是由余宗其最早提出,后经范玉吉、孙亦平等相关研究者的呼应和阐释,于是这一交叉领域的文学现象研究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发扬。但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涉法文学”仍被当作是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缺乏更深人的理论阐述和学术探讨。

    2.个案分析、专题研究。它以具体作家作品或类型化创作为研究对象。前者包括对《窦娥冤》、赵树理、程小青等的研究,后者包括对公案文学、侦探小说、官场小说、法律电影等的研究。这种方式又有两种进路。

    一是研究对象虽涉及断案、侦探、司法、行政执法、国家安全等法治建设领域,或平

常百姓的婚恋纠葛、财产分割等法律生活领域,但研究者更偏向于站在文学立场进行文本分析,关注法律事件背后所反映和折射的政治、经济、宗教、伦理、道德、人性等内容,从而引发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或社会问题的追问与探索。如范伯群主编的《中国近现代通俗文学史》细致梳理了清末民初以来中国侦探小说的发生及创作,对其中所体现的“法律准绳+传统伦理”的双重标准作了精准分析,之后他指出:“中国侦探小说之中存在着显隐两条价值标准,显的一条是法律原则,隐的那条标准,就是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标准。”④这里并未从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角度切人,但能弓!发人们对民国时期新旧并行、中西混杂背景下种种法律问题、社会问题进行反思。其他如姜维枫的《近现代侦探小说作家程小青研究》、唐欣的《权力镜像:近二十年官场小说研究》等,均可作如是观—以文学研究方法为主进行文本分析,在评判法律相关事件时对其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社会问题进行挖掘,但与法律话语的结合并不紧密,对法律的关注较少。任翔的《中国侦探小说的发生及其意义》和黄薇的《沟通中西侦探小说的桥梁—程小青》①值得给予充分重视,前者将侦探小说置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巨变的大背景下,强调科学、公正、权利、自由、民主之于侦探小说发生的

意义,也突出了对于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作用;后者以程小青为个案,研讨中西侦探小

说的关系,是这方面有价值的成果。

    二是研究者结合法律制度、法律文化解读文学作品。如吕小蓬的博士论文《古代小说中公案因素的文化探析》在儒家文化的大背景下,以传统法律文化介人公案文学研究,在以礼人法与以情断案,明德慎罚与轻德治、重刑罚,无讼、贱讼与畏讼的对比中,展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与公案文学中的法律描写之间的差异,进而揭示了儒家文化大传统与大众文化小传统对公案文学的影响。其他如朱庆华的《论赵树理小说“清官”断案模式的贡献与局限》、余晓明的《文学与法律之间—以(白毛女>的文本演替为例》、熊小川的《中国内地法律电影研究》等,均表现出结合法律话语进行文学研究的努力。虽然这种结合有时看起来稍显吃力,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中国社会独特的文化观念、情感模式和法律思维—这是值得鼓励的研究进路,但这样的结合却对研究者的文学修养和法学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

    无论是法制文学、文学法律学、涉法文学等概念,还是从法律文化等角度对具体作家作品或文学现象进行解读,文学界的研究思路与法学界“法律与文学”运动中的理论分支“文学中的法律”实为异曲同工和不谋而合,有内在学术理路的一致性。也正因此,法学界在论及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时,常将余宗其与冯象、苏力并置起来进行讨论。而近些年来,文学界的研究者也开始将文学和法律的交叉研究置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理论背景下进行探讨,文学和法学层面的研究越来越表现出寻求本质和规律、融合不同学科理论的努力,反映了文学与法学交叉研究的丰富性与复杂性。就目前研究状况看,文学界在理论自觉意义上的交叉研究虽起步较早,但发展速度、规模及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却不及法学界。

    ()法学视角

    1999年冯象正式提出“法律与文学”的理论命题后,法学界诸多研究者积极参与,使该领域研究的影响力迅速扩大,并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不过,与文学视角有些不同,法学研究者对于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认识、接受和传播,对这一领域的拓展产生了不少影响。

    国内法学界的理论自觉,始于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影响,而在冯象、苏力将“法律与文学”运动引人中国学界之初,便表现出立足中国语境的巨大热情,并由此掀起以中国文学作品分析中国法律问题的研究思潮。在此前后,国内诸多研究者先后从法理学、法律史、比较法、后现代法学转向、法律社会学等视角,对“法律与文学”进行了开创性研究,并渐渐走向有意识的理论建构。梁治平、贺卫方、徐忠明、刘星、刘星显、陈文琼等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索,并各自扩展了这一学术领域。在此过程中,由于“中西法律文化移植可能产生的语言和语境误读,再加上波斯纳对‘法律与文学’已有的误读,这衍生了一种跨学科、跨文化的双重吊诡”。②但是,国内研究者的中国语境立场以及“化西”的努力,却具有开风气之先和里程碑作用。

    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为中国的相关研究奠定了基本的理论框架,目前国内学界对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四个分支均有所涉猎,但也出现了发展失衡的情况—“文学中的法律”所获得的关注最多,成果也最丰,其他三个分支的发展则相对较弱。

    “文学中的法律”( law in literature)研究的是文学作品(以经典名著为主①)中包含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一分支涉及的文学作品或法律问题相对集中,理论建构思路也比较清晰。最有代表性的成果是苏力的《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②《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下简称《法律与文学》),作者选取《赵氏孤儿大报仇》、《梁山伯与祝英台》、《窦娥冤》等中国人熟悉的戏剧作品,通过作品中的典型案例与历史制度变迁、具体法律制度等相联系,由此探讨“具有法学理论意义的问题”。③徐忠明的《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以话本、戏曲、说唱、小说等涉及的包公故事为基本材料,详尽考察了中国法律文化。④由于“当代中国叙事文学也提供了广泛的资源,只不过需要时间来界定一些‘经典’文本”,⑤出于对当代文学作品经典性的不确定,法学家往往更愿意将视线投向古典文学(当代文学只是偶有涉及),通过作品中具体生动的故事探讨法律问题,努力提取与法治中国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学问题,这的确可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拉近人们与法律的距离。

    而对于另外三个分支,理论探讨较多,但文本分析相对较少。“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是将法律文本或司法实践当作文学文本加以分析。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梁治平的《法意与大清》,它对古代书判文学色彩的描述,篇幅虽然不长,但勾勒的古代书判语言之美、经营之妙,及其中不同的判决风格—或参以天理人情,或以德化人,或强词夺理,却十分生动而直观。⑥“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研究各种规制文学作品的法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虹影被诉“侵害先人名誉罪”案,郭敬明、于正被诉抄袭案等,与文学有关的涉及名誉权、版权等问题的法律纠纷,对此法学界和文学界都给予了相应的关注和探讨。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法学界更多地给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⑦这使得其具有一定操作性,有较为细化的审判标准。但此领域的研究较为薄弱,仍有待学界的进一步探讨。关于“通过文学的法律”,其情形稍显复杂。学界有两种较为通行的解释,一种是苏力式的:“用文学的手段来讲述、讨论和表达法律的问题。”⑧至于是用怎样的文学手段,以何种方式表达哪种法律问题,则是语焉不详。另一种是波斯纳式的:这包括法律学术中的教益学派、叙事体的法律学术两个分支。⑨但无论哪种解释,在中国语境的解读中都缺乏明晰、确定的说明,以至于在概念的使用上出现外延边界模糊、内涵交叉重复的现象。但即便如此,四个理论分支仍使法律和文学获得了广泛、深人的联系。目前,所有围绕法律和文学关系的论

述也基本都没有离开这几个话语范畴。

二、中国语境下的问题意识

 

【获取全文】《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14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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