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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院图书馆关于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03月11日 09:22 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图书馆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图书馆“三重一大”决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图书馆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图书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图书馆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图书馆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图书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6.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等;

7.图书馆年度或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制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结果的处理;

8.图书馆大批量或大额资产处置;

9.职称评审、技师申报、年终考核评优、优秀党员与先进工作者推荐申报等;

10.馆内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馆内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馆内部门主任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的选举、报批;

3.推荐校级后备干部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图书馆建设、发展与服务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大型典籍、重要数据库等资源选购;

2.大批量图书、设备等社会捐赠;

3.与校外单位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重大购买服务项目;

5.大幅度馆舍建筑结构改造或内部布局调整;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学校预算内经费用途调整;

2.学校预算外下拨经费及获批的校内外专项经费的使用安排与支出;

3.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捐赠经费的接受与使用;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职责

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淮阴师范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图书馆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三重一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党政办公会)研究集体决定,事关党务的由总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事关行政的由馆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决策之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需要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议题应经总支书记、馆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党政办公会)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事项紧急、情况特殊的,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也可举行。讨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总支纪检委员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部主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讨论决定部主任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会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馆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由部主任等有关人员进行补充。需要咨询专家意见或进行前期调研的,应如实报告专家意见或调研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需要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议决事项,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在“三重一大”决策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馆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馆分工会依照《工会法》和校工会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图书馆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一条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图书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图书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4.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凡“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和决策纪要馆办要完整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馆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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